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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骜锋:阴阳合同买房成祸事!房主见财起意,法院竟判我赔偿90万违约金?
2020-04-14 1931

阴阳合同买房成祸事!房主见财起意,法院竟判我赔偿90万违约金?

2016年5月10日,张军通过房产中介与钱女士于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双方约定购房款为450万元,定金10万元,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

首付款140万元于同年7月26日前支付,剩余购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若买方逾期付款,每日按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同时为了少交税费,双方约定办理“高贷低过”网签手续,先以450万办理网签,获得银行批贷后,再撤销该网签。以300万元的房屋价款办理网签,缴纳税款办理过户。

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个“阴阳合同”,约定房屋价款300万元,房屋装修装饰价款150万元。


来源:网络

合同签订之后,张军支付了定金10万元,王女士配合张军办理了网签,张军获得银行批贷后,房产中介向住建委申请撤销网签。

但当张军要求钱女士配合办理第二次网签时,钱女士以“阴阳合同”不合法为由予以拒绝,要求张军全款纳税,并要求张军支付首付款。

张军认为若全款纳税,会极大加重自己买房的成本,双方有些僵持不下。

但考虑到阴阳合同确实不合法,张军最终决定以450万房款缴纳税费。

经过沟通,张军于2016年9月8日向钱女士转账支付了140万元的首付款。

然后张军要求钱女士于2016年10月15日到税务机关配合办理交税,但钱女士并无回复,所以张军认为钱女士不会如期赴约。

当天钱女士到税务机关没有发现张军之后,短信告知因张军没有完成交税。

之后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及违约赔偿,一审法院以因网签处于撤销状态,买卖双方无法交税及办理后续手续、张军违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军赔偿房屋总价款20%,即90万元的违约金。


来源:网络

一审判决后,张军十分憋屈,明明自己已经同意全款交税,因为对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况且房子已经涨了100多万,自己不仅房子买不成,还要倒贴90万。

于是在心灰意冷之际,张军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委托代理诉讼二审。

李松律师发现,合同中双方约定房屋的装修装饰总价款为150万元,但房屋只是普通装修且只有普通家用电器,双方明显协商一致才达成“阴阳合同”。


来源:网络

因房屋价值上涨,卖方违反诚信拒绝配合办理网签。

但“阴阳合同”确实违规,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不能强制要求对方履行“阴阳合同”条款。

张军通过短信、电话明确告知钱女士以全款进行交税,并支付了首付款。

但钱女士收取首付款之后,并不配合办理交税、过户,所以是钱女士没有依约履行合同。

况且网签虽然处于申请撤销状态,但双方可以把这个网签撤销后,再办理新的网签,合同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基础。

一审法院仅以网签处于撤销状态就认为合同无法履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一审法院以补充协议为由要求张军承担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没有依据,因为补充协议约定的是:

“除买卖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等合同及协议中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外,任一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来源:淘图网

张军虽然迟延支付首付款,但《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迟延付款每日按照迟延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而不是房屋总价款的20%。

一审法院判决张军赔偿90万元违约金,既过高又没有合同依据。

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李松律师的诉讼意见,认为合同并没有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违约金判罚也没有合同依据,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通过这个案例,李松律师提醒大家,二手房买卖设置阴阳合同条款风险很高。

同时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本着契约精神履行各自的义务,不然任何一方的违约都会给双方造成极高的成本。

“阴阳合同”好不好呢?留言分享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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