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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骜锋:伴郎与新娘发生性关系理当“法办” 
2016-01-20 37055

伴郎与新娘发生性关系理当“法办”



    新婚之夜,新娘上错伴郎床。新娘以为床上是新郎,主动抚摸;伴郎“性趣”大起,两人发生性关系。事后,新郎、新娘刑事自诉告伴郎强奸。10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决:伴郎无罪。(10月12日广西新闻网)

 

天下之事,无奇不有。这起发生在新婚之夜的新娘与伴郎发生性关系的怪事,到底是不是强奸?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案中,尽管新娘的行为属自愿的、主动的,不存在任何抗拒或反抗的行为;尽管伴郎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自然而然地与新娘发生了关系,看起来不符合法律上的强奸罪的特征。但是,根据案件中的一些细节和生活常识,伴郎的行为当“法办”。

 

报道中有个细节:新娘抚摸伴郎,伴郎在睡梦中被摸得“性趣”大起,便翻身将新娘士抱住,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试问:这是不是伴郎的主动行为?如果伴郎没有这个主动行为,不可能性关系事件发生。既然是伴郎的主动行为导致了性关系的发生,伴郎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再说,纵然新娘上错床在先,但伴郎如果不是居心叵测、心怀鬼胎,怎么能任由一个女人抚摸自己?倘若伴郎及时告知新娘真相,性关系也不可能发生。由此说明,伴郎要么存在希望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要么任由性关系事件的发生。而无论哪种情况,伴郎都对新娘新郎造成了精神上和心理上的伤害,除了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外,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至少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法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而伴郎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新郎和新娘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法办”,至少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第(一)款(警告)给予“法办”,坚决不能纵容这种违背道德伦理、污染社会风气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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