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君子必慎其独也。”
国家的法令是个人行为约束的底线,如果违反了,就要受到强制的制裁了。我们或许认为“法制”是社会治理的最高级模式,其实不然。
在法令之外,还有约束范围更广的社会道德,它所涵盖的面比法律还要大。违反了社会道德,却不一定违反法律,比如:别人借了十元钱没有还你,也没有凭据,法律无法追究他,但社会道德却会谴责他。这实际上是古代“礼”所遗落的碎片。
在社会道德之外,过去还有家规、家法,它比社会道德更加细致和严格,如:“不与取,即为偷。”(《弟子规》)这个约束已经不是欠钱不还这样低的层面上讨论问题,而是别人没有答应借给你,你私自拿了就算偷。以我们现代人看来有些家法甚至是不人道的,但家法更积极的意义是在人们触碰法律之前就加以惩治,避免人们在错误的道路上走的太远。现代社会几乎已经没有家法了,因为现在也几乎没有“家教”。这些同样是古代“礼”所遗落的碎片。
“礼”之上还有“义”,比如:黑社会我们都很排斥,因为他们危害社会,但维系其内部稳定的却是“义”,或者说哥们义气,他们可以为兄弟出生入死,从这点看,他们是有可取之处的,只不过他们用错了地方。我们所提倡的“见义勇为”也是义,关公就是“义”的化身。“义”的含义很深,它是公正的,不是偏狭的;是为他,不是为己。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第四)
老子曰:“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道德经——第三十八章》)
管子曰:“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错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 ”(《管子·卷一·牧民第一》管仲)
宗教的教规、戒律是比法律、社会道德、家规更加严格、细致的约束条例,比如:行宗云:“盗戒成犯虽约离处,然其离相不必物离,故以十门括示差别。”(详见《南山律在家备览》持犯篇——第二门持犯别相——第一章性罪——第二节盗——第二项犯相——第二支随释——第五类离本处,弘一大师著)翻译过来就是,把陌生人物品拿起来就已经犯盗戒(离处),这当然不是我们常人所能想象的。如果能守这样的戒律,当然也不会违反国家法律。
人不敢轻易在人群中作恶,是因有他人在看、监督。但当一个人独处、人所不见时,内心的“恶”就容易升起,此时,就容易做坏事。
慎独,就是在自己一个人独处、没有其他人的时候,要小心的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情。能做到哪一层,就看自己的功夫了。
太上曰:“是道则进,非道则退。不履邪径,不欺暗室。”(《太上感应篇》)所谓“不欺暗室”,就是慎独。
东汉人杨震是个颇得称赞的清官。他做过荆州刺史,后调任为东莱太守。
当他去东莱上任的时候,路过冒邑。冒邑县令王密是他在荆州刺吏任内荐举的官员,听到杨震到来,就在晚上悄悄去拜访杨震,并带金十斤作为礼物。杨震说:“故人知君,君不知故人,何也?”(我了解你,你却不了解我,为什么呢?)王密说:“暮夜无知者。”(晚上又有谁能知道呢?)杨震说:“天知、神知、我知、子知,何说无知!”王密十分羞愧,只得带着礼物回去了。《后汉书·卷五十四·杨震列传第四十四》(中华书局)
太上曰:“又有三台北斗神君,在人头上,录人罪恶,夺其纪算。” (《太上感应篇》)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头上三尺有神明。”所以,“人做事,天在看”,怎么能够不时刻小心谨慎呢?
以上所说的不同的层次,都是从行为上约束自己,如果内心并非这样想,思想和行为就有冲突和矛盾,这就会让自己很痛苦。所以,只有思想和行为统一了,才会思想既不痛苦,行为也不刻意约束。
子曰:“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第二)
如果思想里已经连“偷”的想法都没有了,行为上还要刻意约束自己不要去偷吗?
参考版本:中华书局,《唐宋注疏十三经》,上海中华书局据阮刻本校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