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在工作中与公司领导的亲戚产生矛盾,竟被对方在考勤卡上注明“开除”字样,主管公司生产的协理员却签字认可。该员工离开公司后,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管理者的签字能否代表公司行为?该员工不来上班是自动离职还是被公司违法开除?这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管理者签字开除员工2008年7月24日,薛志高进入江苏省昆山市一家机电有限公司当司机。同年11
某装饰公司做维修工的小江突然被公司“炒了鱿鱼”,公司人事部门给出的理由是,他在洗手间抽烟,还在上夜班时打瞌睡,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今年3月26日,他向嘉善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公司对其作出赔偿。记者昨天从嘉善人民法院获悉,该装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应承担双倍经济赔偿责任,公司最终被判赔偿5000元。据小江介绍,他与装饰公司是在2009年2月16日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截至2012年
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被告继续为原告缴纳自2009年12月起的社会保险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施裘于1993年7月进入蚌埠市某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993年7月30日至2003年7月30日。2000年10月施裘下岗,期间只领取生活费。2003年7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
陈小姐怀孕期间,所供职的工艺品公司发出通知:“公司已搬迁至外地,所有员工可选择去外地新址报到上班或多领取一个半月的工资为作经济补偿后结束劳动关系”。陈小姐不愿意自动离职,也不愿意领取补偿,被公司认为劳动关系已经终结。为此,陈小姐诉至法庭求助。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陈小姐获工资、工资差额、住院医疗费和加班费计5.9万元的的一审判决。陈小姐因所供职的公司在其怀孕期间让其“自愿离职”,在仲
书店以职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作出了解除其劳动关系通知,但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在李某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该书店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李某于2007年11月通过招聘到山东省某书店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期间,李某月工资为800元,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期间月工资为1200元。另外,该书店每月向李某发放就餐补助12
问:我是信用社的一名老炊事员,自1981年就在信用社里做饭,中间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工资从开始几十元到现在的400元。之间填写过很多次的临时工聘用合同书!(我一次也没有亲自填写过,都是现在单位的领导填写的)2007年12月初的时候县级信用联社来通知说要解除我,并让我领2000元的经济补偿金(2002--2007年),以后要继续干的话就每年签订一次"合同",(其实就是一张纸,上
梁某是扶绥县一家福利院聘用员工。2008年10月,梁某负责管理的一位老人出走,他却没有按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及时通知主管领导,导致老人在脱离监管17小时后才被找到。当年年度考核时,梁某因工作不负责任被评定为“不称职”。2008年12月31日上午,福利院以“年终考核不称职”为由,终止了与梁某的劳动关系。梁某认为,福利院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他,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要求福利院支付2100元
仲裁:企业程序操作不当或将支付双倍经济赔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少职工都有疑问,如果企业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职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答案是肯定的,经培训或调岗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单方辞退企业拒付补偿 2009年1月2
冯某于2006年11月3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任销售部经理。2010年3月,该公司与冯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冯某同意。经协商,该公司向冯某支付经济补偿2.5万元,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冯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万元。2010年5月,冯某以该公司拖欠经济补偿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该公司补发经济补偿2万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万元。仲裁委审理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