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作为一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欣喜的看到《劳务派遣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示并征求社会意见,从法条中也欣喜的看见一些关于劳务派遣工权益保护的新气息。但是,我还是需要从实际工作中的角度提出三点建议,因为任何法律或者制度都应该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以供参考。
第一、关于不得设立
在《劳务派遣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三条,【不得设立】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这一条在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中其实都已经明确,实际上不清楚人保部法规司是否经过调查没有,现在部分国企的大型集团旗下都有自己的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公司,并向关联企业进行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这些企业违法至今也没有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过执法检查。在本次劳务派遣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再次明确不得设立,纵观全文,并没有看到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进行派遣劳动者的处罚条款。即使在后面以后如果增加了处罚条款,其实也是投劳。因为大型企业集团的老总一般都与当地政府的首脑之间都有交情,一个电话就可以解决问题,这条法律就是有名无实。我认为,可以两条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一是,本规定第三条干脆删掉。要么就是由派遣劳动者进行监督,如果以上单位违反派遣了就赔偿劳动者的相关损失,有点类似双倍工资的性质。
第二、关于用工总量的10%。
第三、关于跨地区社会保险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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