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发展迅猛,据记者了解,截至2013年末,全国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已超过10万家。
201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两年提出,鼓励在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其中,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对于资金互助试点,要落实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
谁审批谁负责
对于之前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出现的风险问题,陈锡文认为,原因在于这些资金互助社擅自突破了“三条规矩”。
“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严格来讲不是金融,是类金融或准金融,但只要严格遵守几条规矩,就不会出问题。”陈锡文认为,一是成员是封闭的,只能在合作社成员范围内发展业务;二是不能对外吸收储蓄,也不能对外发放贷款,所有的吸收储蓄和贷款必须在成员内部;三是成员对资金互助组织的存款要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来决定资金的收益,而不能事先就规定一个固定比较高的收益去吸收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