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发展“三农”经济原则
笔者认为不管农村信用社如何改制,改为何种产权制度,其支农方向是决不能改变的。正如银监会合作部有关负责人强调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无论怎么改,都必须坚持服务“三农”方向不动摇,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必须确立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坚持“三农”市场定位,既是提升金融整体服务功能的客观要求,也是农村信用社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内在需要;银监会着力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战略方向监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相关扶持政策,以监管约束和政策激励引导和督促农村信用社制定清晰的发展战略,确保其支农服务方向不偏移。
农村信用社根在农村、命在农业、情系农民,正是在这种支农背景下,其在几十年的发展中一直处于不败之地,经过多次改革成为农村金融的一支独秀。在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中,虽然产权制度有了新的变化,将原有的股份合作制改为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制,但改制后农商行的支农方向是不能改变的。因此笔者建议农村信用社对股权进行改造清理时,应该朝着支农的方向进行扩股,尽量吸纳涉农股东成为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股东。
(二)员工优先持股原则
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容易造成农村信用社的不稳定,股改成功以后如果在股权的设置上不合理,也会造成农商行的不稳定。笔者认为农村信用社对股权改造时,必须确保员工优先持股的原则,这样有利于用改制后农商行的根本稳定。虽然内部人持股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但是只要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内部人持股进行有效管理,对单个股工入股限额、职工股份总体限额及比例进行合理限制,内部人控制是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的。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如果完全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股份制农商行进行运作,农商行的出资人(持股人)就是农商行的真正主人,其拥有对农商行说“不”的权利,到时将以“股”说话,股东在投票时以股权的大小进行投票,将会摈弃原农村信用社的“一人一票”制,实行真正的“一股一票”制。在真正的股份制产权制度下,如果不考虑信用社内部员工优先持股,先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造成大量的外部人持有农商行的股份,势必造成农商行的不稳定。而农村信用社的内部员工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其出资以后企业经营的好坏与其息息相关,必然能提高内部员工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让内部员工成为农村信用社的真正主人。
(三)股权“分而不散、集而不大”原则
农村信用社股权存在的一个极大的弊端就是股东过于分散,成千上万的小股东分布于各个乡村,这些小股东素质低下、维权意识薄弱,根本不关心信用社经营的好坏,其持有信用社股份目的就是为了分红,为了能在信用社贷款,正是基于这些出发点,农村信用社的小股东投票搭便车的现象特别严重。建议农村信用社在股权改造以后,要避免股东的过于分散,坚决杜绝股东入小股、股东过于分散的现象发生。在对股东的入股起点设置上不但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要考虑股权的优化,笔者建议农村信用社在股权改造时,要提高股东持股起点,一般不得少于10万元,这样才能有效解决股东太多太分散的问题,在减少农村信用社股东户数后,让广大股东认真行使自已的权利,投票决定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方向,真为农村信用社真正的主人。
在解决农村信用社股东分散的问题之后,必须解决的是农村信用社股东过于集中,股东持股过大的问题。按《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与持有股份的大小成比例,其投票权的大小以持股的多少而确定,防止股权过于集中、持股过大其实就是为了防止外部人控制的问题。如果造成一股独大的现象,大股东将会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行使决策权,大股东为了赚取利润的需要,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方向和支持的客户对象就会受到影响,将背离了农村信用社的社会责任和支农方向。因此农村信用社股权改造以后,应该避免股权的过于集中,坚决杜绝入大股,一股独大,某几个大股东控制农村信用社的现象发生。要坚持“远离破产,资源充足,长期承诺”的原则,强化股东资质审查,确保股东入股动机合理、治理有效和具备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坚决防止关联股东控制。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509号
杭州讲师云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