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四学生小马于毕业前夕来到一家合资电子公司实习,3个月的实习期满后,因小马工作十分出色,公司决定留用他,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4年8月中旬,当地公安机关在查办一起合伙盗窃案件时,找小马调查有关事实,公司方知小马读高中时(当时他未满17周岁)因参与盗窃犯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行,缓期3年执行,公司遂以小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重大事实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
在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东莞,员工告东家案例众多,“东家”告员工非法离职的却寥寥无几。清溪镇一公司就发起过这样一宗诉讼,结果法院认定员工合同期内离职未提前一个月申请,属于非法离职,由此开创了东莞工人离职赔东家的“反向赔偿”先例。市第三法院资深法官称,员工违约离职的,预支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也应退还。员工若不赔新东家得赔前日,记者来到市第三法院清溪法庭,该法庭曾因一年办5000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最忙
肖先生系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推销员,由于勤奋敬业又善于交往,业绩一直领先。2013年10月,双方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到期,人力资源部通知肖先生:公司决定由他接任已退休的销售部经理。按照公司用人制度规定,新上任人员须经过6个月试用期。于是,肖先生与公司续签了3年期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6个月的职务试用期。令人没想到的是,肖先生领导、组织能力较差,不仅在开拓新市场的营销宣传工作中出现失误与差错,部门内团队
中国劳资关系研究院报道:2014年11月1日,内蒙古人力资源经理协会盛情邀请我院院长、著名人力资源管理实战专家梁伟权老师出席其成立大会仪式,并特聘梁老师为内蒙古人力资源经理协会专家顾问委员会管理顾问。除此之外,梁老师还担任本次大会的特邀分享嘉宾,分享主题为“新经济形势下的人力资源战略管理及劳资争议新思路”。梁伟权老师具有丰富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及劳动法务实战经验的企业劳动法律顾问,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诉讼
10月15日,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800一线选纸女工罢工,拉横幅游行、围堵公司大门。因所有部门都涨工资,只有一线选纸女工没涨,而公司人事部称:“要么忍,要么滚”,从而激怒所有女工,于10月13日发起罢工,要求涨薪。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镇江大港,于1997年5月18日正式成立,现有员工5300余名,年产铜版纸200万吨以上,已成为世界上单厂规模最大的铜版纸生产企业之一。10
2002年7月11日,林某入职被告山姆会员店,任职叉车司机。去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25日,林某赴香港购物,因违反限购奶粉规定被香港有关部门扣留。林某称,他和家人多次向山姆会员店主管人员打电话请假,山姆会员店确认仅有一名工作人员接到电话,但该工作人员陈述其没有权限批假,请假要申请,可以帮忙尝试一下,但最终人力资源部门未收到请假单。 2013年12月18日,山姆会员店以林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
满地鲜血的办公室内,不少人纷纷避让,报警的报警,求救的求救。此时,阿林看着区先生受伤的左手,丢掉了刀,对区先生说,“对不起,我没有想伤害到你”,并要求在场的人把他的双手绑住,等待警方的到来。 阿林(化名)已经40多岁了。约5个月前,他在广州汗马科技有限公司谋得了一份工作,但很不幸,在领导眼中,他和这份工作不那么契合。于是,领导决定解聘阿林。 昨日是阿林离职的日子,他在离职的那一刻,回到员工宿舍,找
最高法8月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关于工伤的争议一直没有降温。近日,有关职工跳槽与工伤待遇的关系问题逐渐成为热点。不可否认,因企业工资待遇、工作环境、人文环境乃至发展空间的不同,劳动者跳槽早已成常态。那么,员工跳槽后发现患有职业病或者工伤的,该如何维权?相关责任,新老企业由谁承担?如何承担……为此,笔者拟结合具体案例,就此类争议做一简要分析。案例一 员工
小王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岗位为仓库保管员。2013年11月,公司将其调整至车间,虽然内心不满意,但小王仍按要求到新岗位报到。2014年3月,小王以公司变更岗位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5000元。小王的请求最终被依法驳回。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理由如下:《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
本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而《规定》中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解释,使得“下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成为热议话题。昨日,广州市萝岗区法院公布了两起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事故。经办法官指出,下班途中买菜受伤不一定算工伤,能否认定要满足多个要素,并且要排除“醉酒和吸毒”两种意外情形。案例1: 下班后醉酒驾车 途中遇车祸身亡 阿明是一家建材公司